

(一)制定茅山風景區保護、開發的中長期規劃,組織實施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并擬制區劃內有關具體規定。
(二)受市政府授權,在規定區劃內進行管理和開發,實行規劃、管理、開發、服務、收費和規章六個統一。
(三)在區劃內享有市政府對基本建設、景點修復、新景點開發項目洽談審批所規定的權限,負責區域內建設項目的開工申請、施工投標和竣工驗收以及與之相關的規劃、設計、環保、人防、消防等項目的審批。
(四)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區域內水資源、生態等重要設施的利用和保護工作。
(五)按照茅山風景區總體規劃,統一審核區劃內包括農民住宅在內的所有建房申請。
(六)組織洽談區劃內各類企業的立項和建設,重點進行休閑度假、觀光農業、各類景點、旅游服務實施、房地產開發等項目的招商引資,負責區劃內企業的統計、項目申報、安全生產及其他管理服務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區劃內政策性收費辦法,按規定征集區劃內各類政策性收費。
(八)負責區劃內黨的建設和社會事務管理工作。
(九)行使市政府授權或委托的其他職權。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