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醫療保障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國家稅務總局各設區市及蘇州工業園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著力解決群眾急難愁盼的意見》“支持引導有條件的地方將生育保險生育津貼按程序直接發放給參保人”有關要求,經省政府同意,現就調整生育保險生育津貼發放方式通知如下:
一、發放方式
按照規定參加我省生育保險、符合生育津貼發放條件的用人單位參保職工,其生育津貼可以由醫保經辦機構一次性直接發放給個人。
二、相關政策
1.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生育津貼是職工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下同)后,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產假(含計劃生育手術休假,下同)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職工生育津貼按照職工產假天數計發,計發基數為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基數除以30。
2. 生育津貼發放條件為,職工生育時其生育保險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且連續參保繳費滿10個月。省內跨統籌地區連續參加生育保險的繳費時間累計計算,對符合生育津貼發放條件的參保職工跨統籌地區流動的,由符合生育津貼發放條件時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負責發放給個人。
3. 生育津貼高于職工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可以不再發放工資;生育津貼低于其產假前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補足。
4. 用人單位在職工產假期間,應當為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并對職工個人應繳納部分按照規定代扣代繳。
三、經辦流程
1. 符合生育津貼發放條件的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完成生育醫療費用結算后,可以通過線上、線下等渠道將銀行卡號等信息提供給參保地醫保經辦機構,醫保經辦機構在職工提供完整準確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生育津貼一次性發放至職工個人銀行賬戶。職工在生育醫療費用結算后30個工作日內未提供銀行卡號等信息的,生育津貼可以按照原渠道發放給用人單位。
2. 職工生育時其生育保險處于正常參保繳費狀態,但連續參保繳費不滿10個月的,醫保經辦機構在其符合生育津貼發放條件且職工提供完整準確信息后10個工作日內,將生育津貼一次性發放至職工個人銀行賬戶。
3. 醫保經辦機構可以通過醫療機構醫護人員宣教、醫療機構服務窗口、出院結算單以及醫保部門主動短信提醒等途徑,提醒職工及時申領生育津貼。
4. 醫保經辦機構在將生育津貼一次性發放給職工的同時,通過江蘇醫保云APP、江蘇省醫療保障局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網廳等渠道,將具體發放信息告知職工及其用人單位。
四、其他要求
1. 省醫保局統一對江蘇醫保云APP、江蘇省醫療保障局網上服務大廳單位網廳等線上辦理渠道的生育津貼模塊優化升級。各級醫保部門要優化調整信息系統,完善省內生育保險參保繳費查詢功能,并加強對統籌區內參保用人單位經辦人員的培訓,讓用人單位及時了解辦理流程的變化,知曉生育津貼發放情況,并按照規定做好工資補足以及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等工作。各統籌地區可以進一步優化服務流程,提升生育津貼發放效率。
2. 對于滿足生育津貼發放條件的職工,用人單位上年度與本年度職工醫保(含生育保險)繳費基數存在明顯異常的,醫保部門應當會同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加強監督檢查。對于生育時暫不滿足生育津貼發放條件,滿足生育津貼發放條件時存在職工更換用人單位、職工跨統籌區參保繳費以及用人單位跨統籌區參保繳費等情形的,各有關統籌地區相關部門應協同配合,加強基金監督管理。
3.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職工產假期間用人單位工資支付、依法為職工參加社會保險等的監督檢查。
4. 參加生育保險的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生育津貼的發放仍按照《關于做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蘇人社函〔2024〕41號)執行。
5. 工資發放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機關、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生育津貼仍按照原渠道發放,其參保職工產假期間工資和生育津貼不重復發放。
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執行。2025年11月1日前完成生育醫療費用結算的,按照原渠道發放。一次性營養補助參照上述規定與生育津貼同步發放。
江蘇省醫療保障局 江蘇省財政廳
江蘇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國家稅務總局江蘇省稅務局
2025年9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