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規范涉企行政執法的決策部署,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嚴格規范涉企行政檢查的意見》(國辦發〔2024〕54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行政檢查若干措施的通知》(蘇政辦發〔2025〕14號)和《鎮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鎮江市規范涉企行政檢查重點任務分解方案的通知》(鎮政辦發〔2025〕14號)關于公告年度檢查頻次上限的要求,以及江蘇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公布鎮江市應急管理系統執法檢查頻次上限的公告》,現將江蘇省應急管理系統執法檢查頻次上限公布如下:
嚴格編制實施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對計劃企業原則上年度內至少執法檢查1次,專項檢查應履行批準、備案、公布程序。檢查頻次上限按照《應急管理部關于嚴格規范安全生產執法行為的通知》(應急〔2025〕11號)要求執行,對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2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8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2次。對非高危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標準化一級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1次,標準化二級企業累計不超過2次,標準化三級企業累計不超過4次,未進行標準化定級的企業年度內累計執法檢查不超過6次。投訴舉報、轉辦交辦、數據檢測監控發現的嚴重違法行為的查處,不受頻次上限限制。執法檢查范圍是指各級應急管理部門監管處室、執法機構和鄉鎮持證執法人員開展的各類檢查;重要節假日和重點時段各級黨委政府領導帶隊開展的督導檢查不納入此范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