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金融單位,市各直屬單位,駐句單位:
經句容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決定對《關于建立健全中等職業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意見》(句政發〔2012〕32號)、《關于印發<句容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句政規發〔2013〕1號)、《關于句容市涉農項目資金整合使用管理的意見》(句政發〔2015〕138號)、《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句政發〔2015〕160號)、《句容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句政規發〔2017〕4號)、《句容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句政規發〔2016〕5號)6份文件予以修訂,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一、《關于建立健全中等職業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意見》(句政發〔2012〕32號)修改內容如下:
1.將第一段修改為:“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教育現代化2035發展戰略和實施方案,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職業教育現代化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8〕68號)和《句容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句容市職業教育2018-2022年發展行動計劃〉的通知》(句政發〔2018〕98號),實施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領航計劃,推動我市職業教育優質創新融合發展,滿足經濟社會對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現就進一步建立健全我市職業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提出如下意見:”
2.將第一點中“建立健全中等職業學校綜合預算制度”修改為“健全職業學校綜合預算制度”;“中等職業教育實行政府投入為主”刪除“中等”;“統籌用于學校人員支出”修改為“按預算管理要求用于學校人員支出”;“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截留、平調或者挪用學校學費收入”刪除“學費”;
3.將第二點第一段修改為:“二、提高職業學校生均財政撥款基本標準。為完善職業教育財政經費投入機制,在實行綜合預算的基礎上,中等職業學校生均財政撥款經費不低于省定標準,以后年度根據實際情況逐步提高。”
將第二點第二段修改為:“市教育、人社、財政等部門要引導學校加強師資隊伍、實訓實習基地建設,科學設置專業與課程,不斷提高教學質量,并對財政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評價。”
4.將第三點修改為:“三、建立職業教育校舍維修經費保障機制。為促進職業學校加強校舍維修管理,延長校舍等教育教學設施的使用壽命,市財政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標準安排維修專項經費,用于學校校舍維修和專業設備維護。”
5.將第四點修改為:“四、完善職業教育內涵建設保障制度。推進職業教育創新發展,通過實施《句容市職業教育2018-2022年發展行動計劃》,推動職業教育內涵發展,實施江蘇省中等職業學校領航計劃,創建扎根江蘇、引領全國的一流中等職業學校;保障江蘇省職業學校智慧校園、現代化專業群、現代化實訓基地、技能標準化考點等重點項目的建設、運行與維護;完善寒暑假、節假日志愿導學,年度教育成果獎勵(包括技能大賽成果、尖子生培養等專項獎勵)保障機制。”
6.將第五點第一段修改為:“五、落實外聘兼職專業教師薪酬保障機制。為適應職業教育擴大規模和提高質量的需要,加快造就一支專兼結合、機制靈活、結構合理的職業教師隊伍,著力提高職業教育的教學水平和技能型人才的培養質量,為職業教育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保障,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快推進職業教育現代化的若干意見》(蘇政發〔2018〕68號)和我市教育、編辦、財政、人社四部門聯合印發的《句容市中等職業學校兼職教師經費補助實施辦法》(句教發〔2018〕81號)等文件精神,每年核定兼職教師經費補助額度并足額撥付到校。”
將第五點第二段中“(外聘兼職專業教師實施辦法由市教育局、人社局、財政局、編辦等另行制定)”刪除;
7.將第六點修改為:“六、完善教師培訓經費保障機制。中等職業學校要高度重視教師培訓,足額安排教師培訓經費,按年度培訓計劃,認真落實教師培訓任務,努力提高培訓效果。市財政每年安排中等職業學校師資培訓專項經費用于教師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資料費和住宿費等開支。”
8.將第七點修改為:“七、健全職業學校國家助學金和免學費制度。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有關職業教育助學金和免學費政策,加大職業教育扶困助學力度。根據《江蘇省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實施辦法》(蘇教助〔2019〕1號)的精神,落實資金,按時足額發放國家助學金。貫徹落實中等職業學校免學費政策,嚴格執行《江蘇省關于擴大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范圍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金制度的實施辦法(試行)》(蘇財規〔2012〕36號)。學校要規范運作,切實加強對扶貧助學資金的管理,及時撥付發放到位,不得擠占、截留、挪用和沖抵學生扶貧助學資金。”
9.將第八點、第九點刪除;
10.將第十點第一段修改為:“八、切實加強中等職業學校財務管理工作。要按照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績效評價、監督檢查“四位一體”的財政財務管理要求,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學校預算管理和財務管理工作。學校要加強預算管理,細化預算編制,嚴格預算執行;要加強非稅資金管理,按規定應上繳財政專戶的,應及時足額上繳,要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學校要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建設,加強經費使用管理,加強業務培訓與學習,提高財務會計隊伍質量。財政、教育等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學校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法律制度和財經紀律,加強經費使用監管,加強對學校財務會計工作的監督檢查。要加強教育經費績效目標管理和績效考評,積極探索建立績效撥款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將第十點第二段修改為:“建立健全職業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是貫徹落實國家、省教育現代化發展戰略,推動我市職業教育創新發展的重要舉措。各相關部門、中等職業學校要切實履職好職業教育經費保障工作,增強全局意識和自律意識,共同推進我市職業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二、《關于印發<句容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句政規發〔2013〕1號)修改內容如下:
1.第五條修改為:“市商務部門是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主管部門,下設再生資源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各相關部門做好全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牽頭制定本市再生資源回收產業政策、回收標準和回收行業發展規劃,報市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承擔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落實國家、省、市有關再生資源回收政策;引導、規范和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發展;推進全市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負責對符合規劃和設立條件的網點進行規范化管理。”
2.第六條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工作實行各部門積極配合,參與管理的共管機制。各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再生資源回收的相關管理工作,具體分工是:
(一)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研究提出促進再生資源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再生資源利用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和產業化示范。
(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的經營行為,依法查處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的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行為。
(三)行政審批部門負責按照本辦法規定嚴格辦理營業執照注冊登記,把好市場準入關,按照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后的業務要求,做好備案登記信息推送工作。
(四)公安機關負責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治安管理,對生產性廢舊金屬回收企業實行名錄制管理。
(五)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過程中環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污染環境防治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六)城管部門負責再生資源回收活動中的市容衛生管理,促進城鄉生活垃圾分類回收,垃圾減量化、資源化。
(七)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納入城市發展規劃,配合商務主管部門制定回收體系建設規劃。
(八)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法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消防安全監督檢查,依法對違反消防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擬訂并組織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的再生資源綜合利用規劃及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工業和信息化領域資源綜合利用重大示范工程的建設。
(十)財政部門負責配合部門研究落實扶持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的財政政策,監督財政資金的合理使用。
(十一)稅務部門負責落實有關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十二)供銷部門負責發揮其在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中的帶動作用和資源優勢,推動行業規范發展,提升再生資源產業化經營水平,督導系統內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做好經營管理工作。
(十三)鎮(銜道、管委會)再生資源回收管理實行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再生資源回收的管理工作。落實各有關部門對再生資源回收管理的政策法規,做好本轄區內再生資源回收的日常巡查管理工作,各鎮(銜道、管委會)要及時配合開展打擊、查處轄區內回收站點的違法違規行為。
法律、法規、規章對有關部門管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職責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第八條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業包括社區回收站點、回收企業和交易市場(基地),按照‘便于交售、統籌規劃、總量調控、合理布局’的原則,滿足外觀應與周圍環境協調,設置圍墻,封閉作業,不可視的建設要求,原則上要建設封閉式廠房,同時要符合各鎮街建設相關要求。”
4.刪除原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
5.新增第九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包括回收、中轉、集散、加工處理等回收過程中再生資源停留的各類場所。
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可同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布局結合設置,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和再生資源回收綜合利用。”
6.新增第十條“再生資源回收網點設立,應當符合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布局和《再生資源分揀中心建設管理規范(SB/T10720—2012)》《再生資源回收站點建設管理規范(SB/T10719—2012)》《廢金屬回收企業建設與經營規范(SB/T11049—2013)》等國家、省市相關行業標準要求。”
7.新增第十一條“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在收購、儲存、運輸、處理再生資源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安全管理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完備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須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二)消防安全規定。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建立消防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示,并定期組織檢修,加強火源、電源管理。
(三)環境保護規定。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邊環境衛生整潔,嚴格控制噪聲、粉塵、污水、異味等環境污染,定期消毒,不影響周邊居民工作和生活環境。”
8.將第十四條修改為:“申請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的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其選址、規模、場地建設和設備配套等應當符合我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建設管理規范。”
9.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行業發展規劃,并經注冊登記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備案事項整合到營業執照上,行政審批部門核準工商注冊登記后,通過省級共享平臺將企業信息共享各相關部門。
備案及變更辦理流程按照全國統一‘多證合一’改革后的業務辦理流程操作。
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按要求在商務部業務統一平臺‘再生資源回收管理信息系統’錄入備案信息、填報回收種類和數量等信息。”
10.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回收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營業執照后15日內向市公安機關備案。”
11.第十七條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實行體系化建設、規范化管理。建立環衛系統網絡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統網絡協同發展的新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回收龍頭企業上門回收、流動回收、固定點(箱)回收、互聯網+回收等方式,促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和垃圾減量化、資源化。”
12.第三十一條修改為:“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應當將營業執照、備案登記證明原件、管理制度、監督電話等懸掛或者擺放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自覺接受監督。”
13.在第四章新增第三十二條:“市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研究制定本市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扶持政策,扶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綜合利用產業發展和研究。對新建、改造、整合的回收網點實行‘以獎代補’方式,進行補貼,對符合規劃設立的回收企業,市政府根據穩定本市行業發展需要,對符合規劃條件的納稅企業進行扶持補貼。具體辦法另行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14.刪除原三十二條內容;
15.原三十三條修改為:“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而擅自從事再生資源回收經營業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予以處罰。
凡超出市登記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16.刪除原三十八條內容;
17.刪除原四十三條內容;
18.原四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19.對原文件條數作出相應調整;
20.全文涉及機構改革單位名稱發生變化的,作相應調整。
三、《關于句容市涉農項目資金整合使用管理的意見》(句政發〔2015〕138號)修改內容如下:
1.文件名稱修改為:《關于句容市涉農項目資金整合使用管理的實施意見》;
2.第一段刪除“經句容市第十五屆人民政府第2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3.第一點“指導思想”中“以制定科學規劃為基礎”改為“以圍繞我市鄉村振興戰略為主線”;在段尾增加“切實提升財政支農政策效果和資金使用效益。”
4.第二點“基本原則”第四項修改為:“堅持正確導向,公開公正的原則。圍繞加快推動農業轉型升級,積極構建高質量發展現代農業的基本框架,優化項目資金整合,農業項目向增收富民傾斜,向“雙創”傾斜,向新型經營主體傾斜,向綠色發展傾斜,向產業轉型升級傾斜。堅持做到信息公開、程序公開、過程公開、績效公開,同時要體現陽光政策和惠民政策。”
5.第三點“重點范圍”第一項修改為:“以優化農業經濟地理為重點,以東部干線為軸,科學謀劃農業產業布局,規劃建設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打造現代高效農業示范帶;以東南地區為面,布局東部高效設施農業組團、南部生態農業組團和東南部休閑農業組團,形成農業產業優勢集群雄以8個‘三集’園區為核,規劃建設一批產業特色鮮明、要素高度聚集、經濟效益顯著的現代農產品生產基地和融合發展示范樣板。將涉農部門基礎設施類項目資金進行整合,將農村環境整治與村莊環境整治整合,將中央財政支農與省級相關項目資金合理引導整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點“重點范圍”第二項刪除“1個100000畝,3個10000畝以上的”;
6.第四點“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第一點中“由市統一組織對項目評審論證”修改為“由市統一組織相關部門對項目評審論證”;第二點中“并提出向上申報爭取意見”修改為“制訂涉農資金整合目錄,歸并設置涉農資金專項”;
7.根據最新機構改革方案,對文件中“農委”“國土局”“環保局”等單位名稱作相應調整。
四、《關于進一步加強地方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句政發〔2015〕160號)內容修改如下:
1.文件名稱修改為:《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意見》;
2.第一段中“保障地方稅收收入”改為“保障稅收收入”;“地稅主管”修改為“稅務主管”;
3.第二點“加強涉稅信息傳遞,依法履行護稅協稅義務”第一項“涉稅信息傳遞”第一目刪除(1)-(23)點內容;
4.第二點“加強涉稅信息傳遞,依法履行護稅協稅義務”第二項“稅收執法行政協助”第一目中“對國家和省市規定的有獎發票涉稅舉報獎金······”刪除“有獎發票”;
5.第二點“加強涉稅信息傳遞,依法履行護稅協稅義務”第二項“稅收執法行政協助”第三目“房產管理、國土資源部門對申請辦理房產、土地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修改為:“不動產管理、自然資源部門對申請辦理不動產權屬變更手續的單位和個人”;
6.第二點“加強涉稅信息傳遞,依法履行護稅協稅義務”第二項“稅收執法行政協助”第四目修改為:“市場監管、行政審批部門在受理股權變動單位申請辦理股權變更手續時,應告知其及時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認定管理手續,并通過公共信用信息平臺或企業審批平臺共享相關信息。”
7.根據最新機構改革方案,對文件中“國稅局”“地稅局”“市發改經信委(物價局)”“國土局”“文廣體育局”“水利農機局”等單位名稱作相應調整。
五、《句容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管理暫行辦法》(句政規發〔2017〕4號)修改內容如下:
1.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設立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住院醫療費用起付標準。起付標準暫定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鄉鎮衛生院500元、本市二級及以上和外地醫院1000元。以后由市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具體情況適時調整。”
2.第十九條修改為:“參保人員年度內個人自付的醫保制度內住院醫療費用,累計達1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部分,大病保險基金支付60%;10萬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險基金支付70%。”
3.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轉到外地醫院診治的,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另行規定。”
4.刪除第三十二條;
5.原三十三條修改為:“第三十二條本辦法從2020年1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六、《句容市社會醫療保險規定》(句政規發〔2016〕5號)修改內容如下:
1.第六條修改為:“成立市社會醫療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并編制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發展規劃,監督醫療保險工作。
市醫療保障局是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主管部門。
本市社會醫療保險的經辦機構是市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簡稱醫保中心),具體負責醫療保險的經辦管理服務工作。
市財政、人社、稅務、衛健、民政、審計、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社會醫療保險管理工作。”
2.刪除第八條中“不足規定繳費年限的退休人員,以上年度全省非私企業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3.第十一條修改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應當連續參保繳費。參保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退休前處于連續參保狀態,最低繳費年限男性不少于25年,女性不少于20年,且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累計達10年以上(含10年)的,退休后不再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退休時繳費年限不足的參保人員,必須一次性繳足所缺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繳費滿最低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員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4.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首次以個人身份參保的人員以及中斷繳費(包括因關系轉移造成的中斷)6個月以上重新續保人員,在從繳費之日起的6個月內,可以使用其個人賬戶支付所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個人醫療賬戶不足支付的部分,全部由個人自付。6個月后方可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的其他待遇。”
5.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年度內,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年醫療費用社會統籌基金可報最高限額為8萬元。超8萬元以上的醫療費用由大病自費醫療統籌金支付。”
6.第三十五條修改為:“參保人員確因病情需要轉院到外地醫院診治的,由市醫療保障部門另行規定。”
7.第三十六條修改為:“長期駐外地工作的人員和異地安置居住的人員,必須在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備案。所選醫療機構必須是常駐地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其中各門診部、診所、醫療機構分設機構、村衛生室、零售藥店暫不列入報銷范圍。參保人辦理常駐外地手續后,原則上一年內不得轉為本地或調整外地就診定點醫療機構。
在外地三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按本市二級及以上醫院標準結算報銷。”
8.第四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參保人員發生的年度內超過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最高限額以上部分的醫療費用,由大病自費醫療統籌基金支付95%,個人支付5%。其可報限額封頂線為60萬元。”
第四十三條第三款修改為:“參保人員因疾病,出于合理的診療需要所發生的需參保人員個人自費的醫療費用,由大病自費醫療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支付60%。其可報限額封頂線為15萬元。”
9.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二目修改為:“公務員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自付金額(不含轉院自付、乙類藥品或診療個人先付部門、超報銷項目)年度內超過2000元以上部分,由共濟金支付。”
10.刪除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四目“國家衛生部和省人民政府規定享受醫療照顧的人員,在門診、住院時按規定應補助的醫療費用,由共濟金予以支付。”
11.第五十二條修改為:“社會醫療保險實行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管理。市醫療保障部門根據規定制定社會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的管理辦法。”
12.第五十八條修改為:“市醫療保障部門有權檢查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涉及診斷、檢查、治療、供藥及收費過程中執行醫療保險規定的情況;有權在支付醫療費用前審驗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或者其他當事人應當如實提供醫療處方(醫囑)、診療報告單、病案、費用收據等有關資料,不得偽造、變造、謊報、瞞報或者隱匿。”
13.根據最新機構改革方案,對文件中“衛健委”“藥監部門”等單位名稱作相應調整。
14.第六十八條修改為:“本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