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礦山企業:
我市為省非煤礦山安全生產重點縣,做好汛期礦山水害防治工作意義重大,為有效防范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礦山事故災難,結合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現就加強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機制
1.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工作機構和制度。各礦山企業要成立以企業主要負責人為組長的汛期水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配備一定數量的防治水技術人員,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防治水機構、配備探放水作業隊伍或配齊專用探放水設備,切實加強對水害防治工作的領導,認真分析研究本單位、本區域礦井水害防治的現狀,編制汛期防災應急預案,明確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汛期期間調度和值班工作,做到領導到位、隱患治理到位、信息接收、報送與值班工作到位。
2.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主動與氣象、水利、防汛等部門聯系,建立災害性天氣預警和預防機制,及時收聽收看天氣預報,掌握危及礦山安全生產的暴雨洪水災害信息,密切關注災害性天氣的預報預警信息,掌握汛情水情,及時主動采取措施。并加強與周邊相鄰礦山的信息溝通,當礦山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周邊相鄰礦山進行預警。
3.建立汛期巡視制度。非煤礦山企業在汛期應當安排專人負責對礦井、露天礦邊坡及周邊廢棄老窯、地面塌陷坑、裂隙和可能影響礦山安全的水庫、湖泊、河流、涵閘、堤防工程等重點部位進行巡視檢查,特別是接到暴雨災害預警信息和警報后,要實施24小時不間斷巡視。礦區降大到暴雨時和降雨后,應當派專業人員及時觀測水量變化情況。
4.建立緊急情況下人員撤離制度。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發淹礦、滑坡等事故災害緊急情況下及時撤離人員的制度,明確啟動的標準、范圍、撤人的指揮部門和人員及撤人的程序等,發現災害嚴重可能引發事故時,應當立即撤人,在確認隱患已徹底消除后方可恢復生產;當汛期本區域連續降雨達到50mm以上或氣象預報為“暴雨”的天氣時,井工開采礦山必須立即停產撤人,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在崗在位。
5.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檢查制度。非煤礦山企業在汛期前應當全面檢查防范暴雨洪水引發事故災難措施的落實情況,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必須針對主要含水層(段)建立地下水動態觀測系統,定期開展水害隱患排查。查出的隱患,要落實責任,采取切實可行的防治措施。水害防治工程應編制設計、施工方案及安全措施,工程結束后及時進行驗收總結。
二、加強汛期水害防治基礎工作
6.非煤礦山企業要結合正在開展的隱蔽致災因素普查,進一步查明礦權范圍內水文地質條件,準確掌握礦井受水患威脅情況;老采空區要及時完成治理,并定期核對新形成采空區情況,在《井上下工程對照圖》上標出所有采空區的位置、范圍、治理時間和治理方式。
7.非煤礦山企業應當查清礦區及附近地面水系的匯水和滲漏情況、疏水能力和有關水利工程情況。查明當地水庫、河道及河道中樹木和障礙物情況。掌握當地歷年極端天氣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資料,存在隱患的要采取積極的防范和整改措施。
8.礦井井口標高應當高于當地歷年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防止地表洪水倒灌。井田內有與河流、強含水層等有水力聯系的導水斷層、裂隙(帶)、導水陷落柱時,必須查清位置,留設防水礦柱(墻)。相鄰礦井必須留設防水礦柱(墻)。防水礦柱(墻)的尺寸,應根據相鄰礦井的地質構造、水文地質條件、礦體賦存條件、圍巖性質、開采方法及巖層移動規律等因素,在礦井設計中規定。嚴禁在防水礦柱(墻)中進行采掘活動,已破壞的防水礦柱(墻)必須按規定重新建立。
9.非煤礦山企業應當定期對供電、防排水、防雷電設備設施進行維護檢修,一級負荷必須實現雙回路或雙電源供電,汛期來臨前,相關配電設施和輸電線路必須全面檢修,并進行排水試驗;有突水淹井危險的礦井,可另行增大排水能力,防水閘門等防水工程必須在汛期前進行關閉試驗。
10.非煤礦山企業應對采礦后形成的地面塌陷坑及時充填加固,進行徹底治理;關閉廢棄的礦井井筒應當充實填平。
11.非煤礦山企業應當保證通訊系統暢通、通風系統可靠,提高礦井防、抗災能力。
三、認真開展汛期水害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12.非煤礦山企業應當認真組織開展汛期防災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隱患排查的重點是位于地表河流、湖泊、水庫、山洪附近的礦山的防洪設施和防范措施是否到位;有可能與礦區聯通的采礦塌陷坑是否填平壓實;井口標高低于歷年最高洪水位的礦井是否采取提高井口標高的措施;違法違規開采安全防水隔離保護礦柱的礦井是否采取了加固和阻隔工程措施;關閉廢棄礦井是否充滿填實;防排水系統是否完善可靠,是否對水倉、沉淀池和水溝中淤泥進行全面清理;存在山體滑坡、垮塌、泥石流、洪災及可能導致潰壩、潰堤、淤積河道等自然災害威脅的,是否落實了防范治理措施;露天礦邊坡是否穩定,是否按規定建立邊坡監測系統,暴雨、洪水期間是否加強防排水設施巡查管理和地表水的疏干,控制地表水流入采場;預防暴雨洪水預警機制和制度是否建立等。
13.受老空水威脅的礦山是否嚴格落實查全、探清、放凈、驗準的老空水防治“四步工作法”;受頂、底板水害威脅的礦山是否采取截流、超前疏放、疏水降壓或注漿加固等有效措施消除威脅。對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隱患應當分類定級,制定專門治理計劃,落實責任、資金、人員、物資、期限和預案,并在當地汛期來臨之前完成整改并組織驗收,確保整治到位。
四、建立健全汛期水害防治應急救援體系
14.非煤礦山企業應當編制防范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保證防治水工作的資金、工程、設備儀器落實到位。建立搶險救災隊伍,或與專業搶險救災隊伍簽訂協議,按規定儲備必備的搶險物資和裝備,每年汛期前應當進行救災演練,確保搶險救災時能及時到位,并發揮作用。事故發生后,必須及時調查分析,查明原因,提出防止同類事故發生的措施。
15.非煤礦山企業要加強對職工防范暴雨洪水自然災害知識教育培訓,提高職工互救、自救能力。所有井下作業人員,必須熟悉避災路線和安全出口。
16.非煤礦山企業發生因暴雨洪水等自然災害引發險情后,應當按規定及時上報有關部門,啟動應急救援預案,積極開展救援工作。
各礦山企業要及時將本指導意見在本單位組織傳達學習,結合本礦山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做好汛期防災工作。
句容市應急管理局
2024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