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各有關部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平穩發展,現根據江蘇省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的相關規定和我市行政規范性文件動態集中清理制度,制定2025年度清理工作實施方案如下:
一、清理范圍
本次清理范圍為現行有效的所有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規范性文件是指由本市行政機關依照法定權限和規定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包含以市政府名義制定的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市政府所屬工作部門及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組織制定的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人事調整、機構設置、表彰決定、請示報告、會議通知、內部工作制度等內部管理文件不在清理范圍內。
二、職責分工
清理工作按照“誰起草、誰清理”原則進行。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實施部門提出清理建議;文件職能涉及多單位的,由牽頭單位負責協調清理;部門被撤銷或者職權已調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部門提出建議。
三、清理標準
對列入清理范圍的行政規范性文件,按照下列標準處理:
(一)行政規范性文件內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布廢止:
1. 依據的上位法已被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2. 主要內容與上位法和國家重要的方針政策相抵觸;
3. 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訂后的上位法涵蓋;
4. 主要內容已被新制定的規章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替代;
5. 主要內容已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包括明顯不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不符合經濟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精神,不利于社會和諧、改善民生、生態環境保護等;
6. 主要規定超過制定機關權限,包括當屬中央和省、市事權的事項或者超過法定權限擅自設定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性收費、行政強制措施等;
7.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廢止的其他情形。
(二)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宣布失效:
1. 調整對象已消失;
2. 規定的事項以及階段性的任務已完成,實際已經失效;
3.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已滿且無必要延長;
4. 行政規范性文件名稱冠以“暫行”“試行”的,有效期已滿;
5.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宣布失效的其他情形。
(三)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修訂:
1. 部分內容不符合上位法規定;
2. 部分內容與國家現行政策不相適應;
3. 部分內容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
4. 規定的監督管理職責已調整或者監督管理方式已改變,規定的監管部門已撤并或者名稱已變更;
5. 涉及的有關具體事項的管理權限已調整;
6. 規定的執行程序不規范、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
7. 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規章與行政規范性文件之間規定不一致;
8.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修訂的其他情形。
(四)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繼續有效:
1. 內容不存在問題;
2. 內容上雖存在一些問題,但目前修改或者廢止的時機、條件尚不成熟,認識尚不一致。
(五)行政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延長有效期:
行政規范性文件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延長有效期。
四、清理步驟
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為四個步驟:全面梳理、逐件審核、上會討論、發布決定。
1. 全面梳理。市司法局對現行有效的所有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梳理,匯總形成需要清理的文件目錄(附件1)。
2. 逐件審核。各有關單位根據確定的清理任務,依照清理標準,對文件進行逐件審核,在認真研究、廣泛聽取意見、反復論證的基礎上提出清理意見,并于7月20日前報至市司法局(附件2)。
3. 上會討論。市司法局對各單位提出的清理意見進行匯總,經審核確認后,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審議。
4. 發布決定。經市領導審批同意后,確定2025年度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并統一發布清理決定。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各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對本單位現行有效的所有部門行政規范性文件應當參照上述步驟開展清理工作,并于8月10日前將清理結果報至市司法局(附件3)。
五、有關要求
規范性文件清理政治性強、涉及面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各單位要高度重視,確保清理工作按時保質完成。在清理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溝通,確保清理工作的嚴肅性和準確性。
聯系人:鄒曄涵 王青 聯系電話(傳真):87269798
郵箱:jrsffgk@163.com
聯系地址:句容市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服務中心(句容市和愛路6號)
附件:1. 需清理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2. 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審查表
3. 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匯總表
句容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6月19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需清理的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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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件名稱 |
發文字號 |
有效期 |
責任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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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句容市城市房屋白蟻防治管理辦法 |
句政發〔2001〕179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7.29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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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句容市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籌集管理規定 |
句政發〔2002〕177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12.31 |
市發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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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句容市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實施辦法 |
句政發〔2006〕135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9.30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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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句容市緊急報警和社會求助分流處理工作實施意見 |
句政發〔2007〕223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9.27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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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關于建立醫療糾紛調處機制的意見 |
句政發〔2009〕71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5.5 |
市司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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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句容市戶外廣告陣地(設施)使用權出讓管理辦法 |
句政發〔2009〕183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10.12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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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關于戶外廣告陣地(設施)使用權出讓的實施意見 |
句政發〔2009〕184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10.12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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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句容市城鄉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0〕5號印發,句政發〔2021〕44號文延長 |
2026.9.4 |
市資規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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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句容市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0〕6號印發,句政發〔2021〕44號文延長 |
2026.9.4 |
市資規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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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句容市城區保障性住房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
句政規發〔2011〕1號印發,句政發〔2022〕54號文延長 |
2027.9.30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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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句容市城市照明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2〕4號印發,句政發〔2020〕21號文延長 |
2025.3.31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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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句容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辦法 |
句政規發〔2012〕7號印發,句政發〔2020〕85號文延長 |
2025.10.31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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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句容市預防企業領域欠薪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2〕9號印發,句政發〔2020〕85號文延長 |
2025.11.30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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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句容市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3〕1號印發,根據句政發〔2019〕121號修訂,句政規發〔2024〕4號文延長 |
2029.12.31 |
市商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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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句容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4〕3號印發,句政發〔2022〕54號文延長 |
2027.9.9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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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句容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 |
句政規發〔2015〕1號印發,句政發〔2021〕20號文延長 |
2026.4.30 |
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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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句容市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6〕3號印發,句政發〔2021〕60號文延長 |
2026.12.31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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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句容市居民住宅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6〕4號印發,句政發〔2021〕60號文延長 |
2026.8.31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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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句容市建設工程揚塵防控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18〕1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6.30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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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句容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
句政規發〔2018〕3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12.31 |
市公安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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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句容市安置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
句政規發〔2018〕4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8.12.31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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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寧句城際軌道交通句容段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20〕1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 |
2026.7.31 |
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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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句容市政府儲備糧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22〕1號印發 |
2027.4.10 |
市發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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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句容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22〕2號印發 |
2027.10.31 |
市城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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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句容市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
句政規發〔2024〕1號印發 |
2029.8.6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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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句容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
句政規發〔2024〕2號印發 |
2029.12.24 |
市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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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
句政規發〔2024〕3號印發 |
2029.12.24 |
市住建局 |
附件2
市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清理審查表
制表單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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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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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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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級 |
原密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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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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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 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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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密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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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意見 |
是否涉及經營者市場準入( ) 宣布廢止( ) 宣布失效( ) 予以修改( ) 繼續有效( ) (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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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理由 |
承辦部門(蓋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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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備注:此表用于市政府相關部門對其牽頭起草的以市政府名義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審核后填寫清理意見。主要理由處需提供相應政策法律依據。
附件3
部門規范性文件清理意見匯總表
( )
制表單位(蓋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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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文號 |
標題 |
密級 |
主要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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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備注:1. 此表用于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各管委會和市政府各部門對本單位現行有效的所有規范性文件審核后填寫清理意見。主要理由處需提供相應政策法律依據;
2. “制表單位”根據實際填寫,如“市司法局”;
3. 標題下方的括號內根據清理意見分別填寫“繼續有效類”、“宣布廢止類”、“宣布失效類”和“予以修改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