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政規發〔2024〕3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金融單位,市各直屬單位,在城駐句單位:
《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已經句容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46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5日
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促進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逐步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江蘇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鎮江市市區廉租住房保障實施細則》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市范圍內城區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本市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是本市住房保障實施機構,具體承擔廉租住房保障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等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屬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一)是本市城區(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居民家庭,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1年以上;
(二)符合本市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
(三)家庭人均居住面積不足20平方米。
第五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收入標準、住房困難標準以及住房保障標準,實行動態管理,由市政府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六條 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過貨幣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核減等方式實施。符合保障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只能選擇保障方式的一種。
第七條 貨幣補貼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由其自行承租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5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低保住房困難家庭,不足部分每月每平方米補貼18元;每月補貼金額少于200元的,補足200元。最高補貼每月1200元。
第八條 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條件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提供住房,并按照規定標準收取租金。
實物配租主要面向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低收入無房家庭也可實行實物配租。
實物配租租金標準為1元/平方米?月。享受廉租租金的面積為現住房面積與保障面積標準的差額。
采取實物配租方式的,超出保障面積標準的部分,在綜合考慮保障對象支付能力的基礎上,可以按照略低于市場租金的標準收取租金。
第九條 租金核減是指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現已配租廉租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廉租租金按當年房改標準租金核減60%。
第十條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國家財政預算管理和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于廉租住房的維護和管理。
第十一條 廉租住房可實行產權共有。已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可申請購買承租房的部分產權,首次購買的份額不低于50%。
第十二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來源,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渠道籌措的原則,以保證穩定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籌措渠道包括:
(一)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
(二)按照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于10%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市財政預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四)上級補助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
(五)社會捐贈和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住房公積金中心應實行年度審計,在按規定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列支管理費用后,收益余額應全部劃入廉租住房專用賬戶。
土地出讓凈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比例,不低于10%。土地出讓凈收益按宗地進行核算提取,由市財政局列入預算,直接撥入住房保障資金專戶。
第十三條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專項用于廉租住房保障開支,包括收購、改建和新建廉租住房以及發放貨幣補貼,不得用于其他開支。
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資金主要用途:
(一)用于廉租住房貨幣補貼支出;
(二)用于廉租住房租金核減支出;
(三)用于廉租住房建設、購置、維修和物業管理等支出;
(四)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設、住房保障窗口建設等管理性支出;
(五)用于其他廉租住房保障相關支出。
市財政、審計等部門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四條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改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單位投資并按照政府規定租金出租的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用于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應當為非毛坯房,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具備居住功能。
第十五條 新建廉租住房,應當主要在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房、普通商品房項目中配套建設。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
配套建設廉租住房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套建設的廉租住房總建筑面積、套數、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
第十六條 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在土地供應計劃中優先予以安排,并在申報年度用地計劃時單獨列出,采取劃撥方式,保證供應。
第十七條 廉租住房建設一律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鼓勵社會捐贈住房作為廉租住房房源或者捐贈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新建、購買、改建住房作為廉租住房,社會捐贈廉租住房房源、資金的,其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由戶主(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根據戶口所在地,向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提出書面申請,填寫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申請人應當書面授權相關主管部門對其申請信息進行審核。
(二)初步審核
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家庭收入、住房、財產等狀況進行核查,對是否符合規定條件等提出初審意見,并在轄區內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由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將申請材料、初審意見和公示情況一并報送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三)住房狀況審核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請材料轉送市民政局。需要其他有關部門提供相關信息的,有關部門應當協助。
(四)家庭收入審核
市民政局應當自收到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轉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反饋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五)登記
經審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等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作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向社會公布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市民政局以及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等有關單位,可以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及公示等方式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等進行核實。申請人及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已經核準登記為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凡實施貨幣補貼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及時按照標準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做到應保盡保;實施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應當根據廉租住房房源情況,執行已經確定的輪候順序,分期分批安排。
第二十一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按照確定的保障方式,與已經核準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或者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配租廉租住房。
租賃住房補貼協議,應當明確租賃住房補貼額度、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的情形等內容。
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廉租住房基本情況、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使用要求、房屋維修責任、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違約責任及解決辦法等內容。
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公布發放租賃住房補貼和配租廉租住房的結果。
第二十二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發展和改革、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通報,并督促改正。
第二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按戶建立廉租住房保障檔案,并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有關情況。
第二十四條 已經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應當按年度向戶口所在地(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變動情況。
華陽街道辦、崇明街道辦、黃梅街道辦可以根據申報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張榜公布,并將申報情況及核實結果反饋給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
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應當根據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變化情況,調整租賃住房補貼額度或者實物配租租金等;對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停止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者由承租人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五條 承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
(二)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三)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未按照合同約定退回廉租住房的,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未退回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采取提高租金等方式處理。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拒絕接受前款規定處理的,由市住房保障服務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街道辦事處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不予受理,并依法依規給予警告。
第二十八條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保障,對已經核準登記但尚未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記;對已經獲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經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出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并按照市場價格補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九條 住房保障部門及其他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2024年1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24日止。2010年6月18日句容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句容市廉租住房保障辦法》(句政規發〔2010〕3號)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