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金融單位,市各直屬單位,駐句單位:
《句容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已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5日
句容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
(句政規發〔2018〕3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一條 為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切實改善大氣環境,消除火災隱患,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制成的,能產生煙、火、聲、光的各種煙花、鞭炮、禮花彈等。
第三條 市公安部門具體負責本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
市安監、住建、城管、市場監管、環保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市城區243省道(122省道路口至洪武路路口)、洪武路(243省道路口至人民路路口)、通寧路(洪武路路口至石獅路路口)、石獅路(通寧路路口至寧杭北路路口)、122省道(寧杭北路路口至243省道路口)圍成的閉合區域內全年禁止燃放各類煙花爆竹。
上述區域以外的下列地點,全年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黨政機關單位駐地;
(二)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
(三)文物保護單位、醫療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院、中小學及幼托機構等;
(四)加油(氣)站等生產、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輸氣(油)管線、輸(變)電及架空電力、通信線路等安全保護設施及軍事設施的保護區內;
(五)法律、法規、規章、市政府規范性文件等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第五條 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由市政府按規定程序向社會發布。
第六條 在禁放區域、禁放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逢重大慶典和節日,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由主辦單位向公安部門申請行政許可。
第七條 禁止燃放區域外,所在鎮(街道、管委會)應當在居民集中居住區設置燃放點,引導群眾到燃放點定點燃放。
第八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禁止攜帶煙花爆竹進入賓館、飯店等公共場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
第九條 在禁放區域、禁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市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查處結果依法依規納入誠信記錄及違法犯罪記錄。
第十條 本市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活動,引導本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遵守本規定。
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移風易俗的公益性宣傳。
第十一條 學校和家長有義務對未成年人進行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教育。
未成年人違反本規定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 從事餐飲、住宿、婚慶典禮、殯葬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告知服務對象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不得在禁放區域、禁放期間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服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任何單位或個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接到舉報的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四條 各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煙花爆竹安全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依紀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