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管委會,市各委辦局:
《句容市安置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市第十六屆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句容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7日
句容市安置房規劃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句政規發〔2018〕4號印發,句政規發〔2023〕1號文延長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本市安置房規劃建設管理,改善居民居住條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安置房,是指政府組織實施,以核定的價格、套型面積向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本市集體土地上村莊整理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被拆遷人或被征收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定向提供的政策性商品房。
安置房包含安置住房、配套建設的社區用房、物業用房、營業性用房及公共基礎配套設施。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安置房的規劃、建設、使用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集體土地上村莊整理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須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
第五條 各鎮、街道、管委會(以下簡稱“屬地政府”)和市政府指定單位(以下簡稱“指定單位”)是安置房規劃建設管理的責任主體;具有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是安置房的建設單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六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原則上為凈地。屬地政府或指定單位應當于每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下一年度安置房建設詳細目錄和用地申請。國土部門應及時牽頭組織發改、規劃、住建、環保等部門對安置房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查,報市政府同意后,市國土部門制定安置房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安排下一年度用地指標時將安置房建設用地原則上優先供給并單獨列出。安置房建設用地經市政府批準后,不得變更用途。
安置房建設用地選址應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
第七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以“限房價、限套型、競地價”的國有土地掛牌出讓方式取得,并將開發公司(競買人)應當具備的條件、安置房建設項目的建設、供應要求、交付條件、限定的套型面積、銷售價格和銷售對象等列入掛牌交易文件內容。
第八條 安置房的銷售價格,由土地使用權出讓價格、建筑安裝綜合造價、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財務成本、合理利潤和相關稅費等組成。
第九條 安置房建設必須按照土地出讓合同約定和普通商品房規范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并配建社區用房、物業用房和營業性用房。規劃設計方案中的公共配套設施應與安置房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規劃設計方案應經市規劃部門審核后報市規委會,審查通過后方可公布或公開。
第十條 開發公司在取得安置房建設用地后,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開發建設協議行使項目法人職能,并履行項目立項、用地、規劃、建設、環保、消防、人防等相關報建手續,組織工程招投標,負責工程質量、安全、進度、投資等工作。
第十一條 開發公司應當按照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組織建設,建立招投標管理、工程建設監理、工程質量保證、安全生產責任等相關制度,保證工程質量,確保按時竣工交付。
第十二條 安置房項目建設應按規定繳納相關稅費,行政事業性收費可按標準下限收取。
第十三條 市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安置房建設工程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工作,依法查處安置房建設工程有關責任主體的違法違規行為。市政府督查室定期對安置房建設推進工作開展督查檢查。
第三章 驗收和交付
第十四條 安置房項目工程建設完成后,開發公司應根據有關商品房建設的規定組織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條 安置房建設項目達到交付條件后,應當辦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
第十六條 開發公司不得擅自銷售安置住房,但安置住房交付滿兩年仍有剩余房源的,經屬地政府或指定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可以用于保障性用房、人才公寓或上市銷售。
第四章 產權辦理和物業管理
第十七條 安置房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納入開發成本,由開發公司繳納。屬地政府負責實施的安置房項目,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由屬地政府管理和使用,??顚S茫坏门沧髌渌猛?。
第十八條 安置房交付后,開發公司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將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材料報不動產登記部門備案,購買人向不動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不動產權證,辦理不動產權證的登記費用由購買人承擔。
第十九條 屬地政府或指定單位應當在安置協議中明確物業服務費補貼期限和補貼標準,并明確購買人有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義務。
第二十條 開發公司應將安置房建設項目配套社區用房和物業用房按規定移交給社區和物業服務公司,營業性用房由屬地政府或指定單位經營和管理,原則上不得對外銷售,經營收益主要用于補貼安置小區物業服務費和物業專項維修資金不足部分。
第五章 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的建設、銷售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商品房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安置房開發公司應當嚴格履行約定義務。在建設、安置過程中有嚴重違法行為或者違反約定的,由職能部門及時查處,并可依法取消開發公司的安置房項目開發建設資格。
第二十三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安置房建設、安置和管理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由紀檢監察機關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暫行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限為5年,解釋權歸句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