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務公開,是指句容市國土資源局在依法履行國土資源行政管理職能、提供公共服務和實施內部管理過程中,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向管理和服務對象以及社會公眾公開政務信息,并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三條 局辦公室負責政務信息公開的牽頭組織工作,負責承辦局政務信息上網及日常維護工作。局機關各科室、局屬各行政執法單位依據本制度規定,協助做好政務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政務公開按照“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要求,遵循合法、全面、真實、及時、便民的原則。除本辦法第八條所列依法不予公開的信息外,凡是運用行政權力辦理的各類事項,均應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主動公開或者依申請予以提供。
第五條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責任制。局機關各科室、各單位負責人承擔本部門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范圍內應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公布政務信息。各科室、各單位應確定專人辦理政務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
(一)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和政府制定的有關國土資源管理規章、規范性文件;
(二)因工作需要制定的與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公共服務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三)依法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的主要內容;
(四)土地、礦產資源行政許可事項及依據、審批程序、審批要件及審批結果;
(五)土地、礦產資源收費項目、標準、依據和繳納時限;
(六)征地及補償安置方案、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
(七)土地、礦產資源違法案件行政處罰的種類、處罰依據、處罰程序、處罰時限及重要典型案件處理結果;
(八)土地供應計劃、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結果、農村居民點用地規劃;
(九)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信息和出讓結果;
(十)土地登記、土地變更調查統計資料;
(十一)公益性地質調查及礦產勘查成果資料等信息;
(十二)土地整理項目,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地質災害治理項目、重大基建項目的招標信息和中標結果;
(十三)機構設置、主要職能和權限;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政務信息。
第七條 市國土資源局編制政務信息公開目錄,主動把對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編入目錄,并及時調整更新。
第八條 下列事項的相關信息不向社會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三)正在調查、討論、審議、處理過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公開的信息。
第九條 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的渠道:國土資源政務信息公開,可采用以下任何一種形式:
(一)句容市國土資源局門戶網站;
(二)通過市行政服務大廳對外公開;
(三)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對外公開;
(四)編印發放服務指南手冊;
(五)通過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對外公開;
(六)持介紹信和申請直接查詢。
第十條 依照本制度規定應當向社會公開的政務信息,市局有關科室、局屬各行政執法單位應當在制作,獲得或擁有該信息之日起30日內提供局辦公室,并由局辦公室組織統一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 已歸檔的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及其他材料,由檔案負責對外提供查詢服務;查詢內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局辦公室和局政策法規科負責政務公開內容的保密審查。
第十三條 局辦公室和局監察室是全局政務信息公示的監督機構,組織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政務公開制度的執行情況和政務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和評議。
第十四條 凡應該公開而沒有公開以及公開內容不規范、不標準的和提供情況不及時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給予通報批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五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違反本制度規定,有權向局紀檢監察組投訴。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