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制度適用于局各科室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和保存的信息,在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二、信息公開保密審查應遵循“誰公開、誰審查”“先審查、后公開”的原則,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均應進行保密審查。
三、對本局擬公開信息的保密審查,應當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確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為依據。
四、嚴格禁止公開以下政府或個人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 “絕密” 、“機密”、 “秘密”的信息;
(二)未經批準公開的、標注有“內部文件(資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樣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四)未經本人同意、涉及其個人隱私的信息;
(五)本局認定為不宜公開的其他內部信息。
五、對本局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信息產生的科室對擬公開的信息進行審核;
(二)科室分管領導對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批準;
(三)主要領導對信息進行審批;
(四)發布信息。
六、對含有不應公開內容的政府信息,認為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作區分處理,刪除或者隱去不應公開的內容后可以公開,處理結果應當經分管領導審核確認。
七、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信息,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八、本局各科室對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屬于何種密級不明確的,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機關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至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九、各科室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信息公開前保密審查職責的、執行保密審查制度不力的,責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責任。
十、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