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同有關部門擬定與環境保護相關的經濟、技術、資源配置和產業政策;組織對全市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擬定市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省、市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參與制定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國土開發整治規劃、區域經濟開發規劃、產業發展規劃以及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規劃;參與審核全市城市總體規劃,并對城市環境保護規劃組織評審;負責對全市城市環境質量的綜合定量考核工作;參與組織自然資源核算工作;組織編制并發布全市環境統計公報和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城市流域的環境質量狀況。
(三)監督管理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方面的污染防治工作;組織和協調重點區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據國家固廢法對危險固廢進行統一監督管理。
(四)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市生態示范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五)負責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法規,參與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和主要污染物控制指標,負責排污申請登記和排污許可證發放工作;負責本轄區環境監理工作。對省、市管建設項目執行“三同時”制度、各種污染源排污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并依法實施處罰;指導和協調解決全市各行業、各部門以及跨地區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組織開展全市環境保護執法檢查;開展清潔生產強制性審核。
(六)制定全市環境保護科技發展規劃、計劃,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志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七)負責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按規定權限組織審核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開發建設區域、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八)負責全市環境監測、信息工作,組織實施環境監測制度和規范,組織對全市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編制全市環境質量報告。
(九)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監督管理核技術應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配合上級環保部門對全市核設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實施監督管理。
(十)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負責本市環境污染事故、污染糾紛處理和信訪工作。
(十一)承擔市環境保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