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優化政務環境,加強對行政權力的監督,切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立方便群眾、簡便快速、遏制腐敗的約束機制,經研究決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及所屬單位,都要實行政務公開,不斷規范和完善政務公開的內容、程序和監督保障措施。
第三條政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機構和工作職能公開。全區市場監管及所屬單位要將各自承擔的職責科學分解后上網公布,并以公示牌的形式將單位領導、科室負責人及辦事人員、所屬單位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職責及照片予以公示。
(二)單位工作制度公開。本單位工作制度、工作守則、廉政勤政制度等,上網公布。
(三)法律法規公開。將本部門負責的執法范圍、執法依據、執法程序和執法權限公開。
(四)實施行政處罰情況公開。公開實施處罰的依據、處罰結果。
(五)辦事公開。包括辦事依據、辦事條件、標準和要求、辦事機構和承辦人員、辦事程序、辦事時限、辦事結果、服務承諾、辦事紀律以及違諾違紀的投訴處理途徑等內容。
(六)重要事項公開。凡是涉及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和重點工作,如政風、行風評議、市場整頓及專項治理等。
(七)領導班子工作職責公開。
(八)人事管理情況公開。
(九)機關內部事務公開。
(十)批評意見公開。社會各界、人民群眾對本部門的批評意見、建議及其處理情況及時公開。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公開。
第四條政務公開要本著簡便易行、方便群眾和利于監督的原則,注重實效,因地制宜,以靈活多樣的形式予以公開。
第五條政務公開主要形式:
(一)在網站設立政務公開網頁。
(二)設立政務公開欄。
(三)印發辦事指南、公開手冊和利用大眾傳媒等基本形式進行政務公開。
(四)利用會議新聞發布、張貼公告等形式將各種臨時性、階段性的工作公開。
(五)實行“兩有、兩掛”公開,即有投訴窗口、公開舉報電話,掛牌辦公、掛牌上崗等。
第六條公開的時間要與公開內容相適應,實行經常性工作和相對固定事項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屬于永久性的公開內容,要做到長期公開;屬于經常性的工作,應按季公開或隨時公開。
第七條公開的程序。凡需公開的政務事項,由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協調,相關科(股)室或所屬單位按要求提供公開內容資料,經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政務公開后,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要及時作出答復,并制定切實可行地整改方案,同時將處理結果及時予以公開。
第八條各級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成立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的組織和領導。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制定政務公開具體實施方案和考核標準,對全系統政務公開工作實施檢查、指導和考核,收集全局政務公開運行情況,上報全局政務公開工作情況和做好迎接上級檢查準備等工作。
第九條認真組織落實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一)實行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相結合。對于應當讓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事項,要將其辦事依據、申請條件、程序、期限、收費標準、結果等及時主動地向社會公開,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根據需要提出申請,要按照規定程序,向申請人公開,或者說明不能公開理由。
(二)實行在崗情況明示制度,設立“崗位公開欄”和去向牌顯示欄,方便群眾辦事,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機關內部政務公開力度。對于涉及機關內部公開的事項,定期或及時向本機關干部職工予以公開,保證干部職工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實行政務公開評議接受監督制度。把政務公開作為民主評議政風行風工作的重要內容,組織人民群眾對公開內容進行民主評議和測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評議結果經審核后,予以通報,并在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各級紀檢監察機構為政務公開投訴處理中心,對違反政務公開各項規定和辦法的人和事的投訴,要認真受理并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將政務公開檢查考核納入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單位目標管理任務的重要內容,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要經常對政務公開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嚴格考評,并將檢查和考評情況定期不定期地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設立政務公開檔案,切實加強管理,做到材料齊全、內容完備、入檔及時,有專人管理、專柜專冊保管。
第十三條設立舉報電話和監督信箱,組織開展調查暗訪和監督檢查。對政務公開成績突出的,予以表彰;對政務公開工作不力、公開內容不及時,內容不全面、不到位的要嚴肅批評,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嚴肅查處;對違反黨紀政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十四條本制度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并組織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