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我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公開或依申請予以提供,有特殊規定免予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條 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全市交通運輸系統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相關問題。并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一)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采集、維護、審核和更新市局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編制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并及時更新;
(四)編制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各項職責。
第四條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當貫徹“既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針,應當確定分管領導,明確責任部門,指定審查人員。
第五條 各部門對本部門制作、形成、獲得或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開,并加強預審核。
第六條 下列交通運輸系統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本單位機構設置和黨委領導成員及分工;
(二)交通運輸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
(三)本單位制定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本單位負責的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承辦部門,以及申請行政許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申請書示范文本、辦理結果;
(五)交通運輸行政處罰依據和標準;
(六)交通運輸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標準、方式及其依據;
(七)交通運輸系統工作人員招考錄用、辭退條件、程序、結果,表彰獎勵條令、辦法;
(八)交通運輸規劃和計劃,行業綜合數據統計與分析,招投標信息,質量監督,生產安全;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
(三)正在調查、處理尚未形成定論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生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網站;
(二)新聞發布會以及廣播、電視、報刊等公共媒體;
(三)在行政管理職能部門的窗口設立信息查閱點、公告欄、電子屏幕、觸摸屏等設施;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局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