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支部(總支、黨委),機關各部門,各直屬單位:
《華陽街道合同審查與管理暫行規定》已經街道黨工委會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實施。
中共句容市委華陽街道工作委員會
2023年9月18日
華陽街道合同審查與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巡察整改要求,進一步規范政府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風險和減少糾紛,保障國有資產、財政資金的安全和自然資源、公共資源的有效利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街道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政府合同,是指街道及“兩辦六局一中心”等職能部門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務以及民事經濟活動中,以華陽街道辦事處作為一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各類協議。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街道及“兩辦六局一中心”等職能部門訂立、履行和管理政府合同的活動。因應對突發事件而采取應急措施,訂立政府合同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 合同起草
第四條 承辦部門應當依法依規通過招標、比選等方式審慎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對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進行查驗核實,可視情況委托專業機構進行資信調查,并充分考慮自身的履約能力。(根據巡察整改要求,5萬以下小型工程和30萬元以下設計項目須經過比選后確定合同對方當事人)
第五條 承辦部門根據談判情況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草擬合同文本,做到標的明確、內容齊全、條款完備、責任明確、用語規范嚴密,有必要的可委托法律顧問協助起草。
第六條 上級有相關制式合同的,原則上采用制式合同。同一類型事項需多次簽訂合同的,亦可自行制定統一制式合同。
第三章 合同審查
第七條 合同起草后,承辦部門應及時報送街道司法所進行合法性審查。采用已經審查的制式合同,無須重新審查。對制式合同條款進行修改或增加的,需重新審查。
第八條 送司法所審查的合同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與合同有關的情況說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擬過程、風險論證、合同相對方資信調查情況以及需要重點說明的問題等;
(三)其他與合同有關的材料,或街道司法所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合同審查備案表。
第九條 司法所應當在收齊送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形成書面審查意見。司法所可委托專業法律服務機構提出咨詢意見,且與承辦部門委托法律顧問不同屬一家法律服務機構。
第十條 經司法審查后,在合同文本(草案)等審查材料加蓋司法所騎縫章,并備注審查時間后存檔備查。合同簽訂前或履行過程中,如對合同內容進行實質性變更的或簽訂補充協議的,應當將變更內容或補充協議報司法所重新審查。
第四章 合同訂立
第十一條 一般業務類合同,主要領導已同意立項的,由分管領導簽訂;未立項項目的合同由分管領導征得主要領導同意后,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簽訂。
第十二條 合同簽訂前,應當按法定程序或街道內部相關制度取得相應許可,如立項、財政承受能力評估、招投標、中介超市采購等。
第十三條 屬“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應當經過相關集體決策后(如街道黨工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市委常委會議),由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簽訂。
第十四條 合同須領導簽字并注明簽訂時間,由街道工作人員作為經辦人攜合同、審查表等前往黨政辦用章,加蓋騎縫章。經辦人非街道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在合同上用章。
第五章 合同歸檔
第十五條 標的額在100萬元以上或經相關集體決策的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報街道黨政辦備案歸檔;其他合同暫由承辦部門自行歸檔。同時,所有合同原件須作為票據附件送財政分局入賬存檔。
第十六條 合同訂立過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須存檔:
(一)合同正式文本、補充合同;
(二)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產、信用、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材料;
(三)合同談判、協商材料;
(四)合同訂立的依據、批準文件;
(五)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會議研究情況;
(七)其他需要歸檔的材料。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各村(社區)應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第十八條 本規定由華陽街道黨政辦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未明確事項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與上級規定事項不一致的,以上級規定為準。
附件1:華陽街道合同審查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附件2:合同審查備案表
附件1
華陽街道合同審查與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桑 毅 街道黨工委書記
楊 勇 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副組長:秦華成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劉富金 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徐 峰 街道黨工委副書記
許 俊 街道紀工委書記
吳小蕾 街道辦副主任
夏 永 街道辦副主任
王 益 街道辦副主任
張金陵 街道辦副主任
吳 敏 街道辦副主任
魏糧川 街道辦副主任
孔繁琦 街道黨工委宣統委員
嚴 鑫 街道黨工委組織委員
陳 超 街道黨工委政法委員、人武部長
王波雨 街道四級調研員
周龍斌 街道四級主任科員
成 員:魏春雷 黨政辦主任
張 旭 黨建辦主任
李 斌 財政和資產管理局局長
駱 婕 經濟發展局局長
壽亞飛 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安監辦主任
張金平 建設局局長
邰成剛 農業農村局局長
趙 平 政法和社會事業局局長
陳 俊 為民服務中心主任
鮑奕琿 紀檢室主任
譚雯雯 司法所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主任由徐峰同志兼任,夏永同志任副主任,成員部門為黨政辦、財政分局、司法所。
附件2
華陽街道合同審查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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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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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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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部門 |
送審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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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 |
聯系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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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資料 |
£合同擬定文本 □對方主體資格、資信、履約能力資料 □情況說明、背景材料、批準文件 □初審意見 □其他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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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所或法律顧問合同 審查意見 |
可另附頁。 簽字或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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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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