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強工作評議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組織領導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在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領導下,由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可與社會評議機關作風、基層評議機關作風、民主評議政風行風活動等一并進行,評議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公開。
二、評議內容
(一)是否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工作機構和責任部門;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網站及多種渠道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機制,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有關規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群眾的認可,保證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公開效果是否明顯。
三、評議方式
(一)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群眾評議;
(二)代表評議。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企業員工、群眾代表等進行專題評議。
(三)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召開群眾座談會,設立群眾意見箱等,接受群眾監督評議。
(四)網絡評議。在政府網站開設評議專欄讓群眾發表意見或建議,給予評議。
四、評議程序
監督評議、網絡評議,納入日常工作實行常態管理;問卷評議、代表評議,可根據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制定評議方案。確定評議對象、內容、時間方法步驟、參評人員等,制作評議表格,并向社會公布;
(二)組織檢查評議。召開座談會、組織個別訪談等,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臺賬,了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
(三)開展問卷調查。根據確定的調查樣本,統一發放并回收民主評議測評表,統計匯總測評情況;
(四)進行綜合評定。結合檢查評議、問卷調查等,綜合評定被評議處室工作情況,結果報委領導班子并向有關處室反饋,在一定范圍公開;
(五)作出恰當處理。根據評議結果,對有關處室存在的問題作出恰當的處理,并督促落實到位。
五、考核
評議結果分為優秀、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四個檔次。
在評議中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由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提請委領導班子對所在處室進行通報表揚;被評為“不滿意”等次的,對所在處室予以通報批評。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具備整改條件的,應在接到反饋通知后1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并立即進行整改;不具備整改條件的,要向委政府信息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及群眾做出說明,待條件成熟時再進行整改。
整改情況應以網上公告、寄發函件、召開座談會、上門走訪等方式進行反饋。
對評議意見和建議,應當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