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于公安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出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市公安工作;
2.參與維護國內安全和社會穩定;
3.依法實施公安偵查工作;依法實施治安行政管理;
4.依法管理國籍、出入境及外國人在我市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
5.依法實施消防行政管理,依據預案、規定組織或參與全市應急搶險救援工作;
6.依法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依法實施對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及非機動車輛的行政管理工作;
7.依法實施對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察工作;
8.負責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
9.負責全市公安科技和裝備建設;
10.依法管理全市公安隊伍;
11.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