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切實規范全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執法,根據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委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凡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政府信息,均應公開或依申請予以提供,有特殊規定免予公開的信息除外。
第三條 委辦公室負責全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研究解決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承擔政府信息公開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牽頭負責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實施;
(二)維護、審核和更新委公開的政府信息;
(三)編制委政府信息公開指南、目錄,并及時更新;
(四)編制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五)與政府信息公開有關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信息公開的保密審查,應當貫徹“既保證政府信息及時有效公開,又確保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針,應當確定分管領導,明確責任部門,指定審查人員。
第五條 委機關各科室對本科室制作、形成、獲得或掌握的應當予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按照規定程序予以公開,并加強預審核。
第六條 下列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一)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領導分工、工作規則、機構設置;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五)重要會議、重點工作、人事任免;
(六)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條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權利人不同意公開的;
(三)正在調查、處理尚未形成定論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信息生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九條 主動向社會公開的政府信息,可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形式:
(一)本委政府網站和文告;
(二)新聞發布會;
(三)新聞媒體。
(四)其他便于公眾及時準確獲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條 實行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不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責任。對因未依法履行公開義務引起復議、訴訟的,應在委辦公室和法制部門協助下積極應對,并防止媒體炒作。
第十一條 本制度由委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