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街道辦事處政務信息公開工作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機關政務公開工作,建立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建設行政管理體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所謂政務公開,是指辦事處機關、直屬單位、社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相關政務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遵循依法、全面、準確、及時、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即:政務公開應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公開的內容應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常規信息定時公開,非常規信息及時公開(各項信息一律實行免費);公開方式多樣化,便于公眾查閱取得;主動接受民主評議、公眾評價和社會輿論監督。
第四條辦事處政務公開工作在辦事處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組織實施。設立由黨工委書記任組長,黨工委副書記任副組長,黨政辦公室主任、副主任為成員的政務公開領導小組,黨政辦負責指導協調辦事處政務公開的各項日常工作。
辦事處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1、貫徹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務公開工作的指示要求,研究部署,指導協調辦事處政務公開工作;
2、擬定辦事處政務公開工作計劃和方案;
3、建立健全政務公開的規章制度;
4、研究解決政務公開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5、對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6、政務公開的重大事項,經辦事處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議通過。
第五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實行政務公開工作責任制。辦事處機關、直屬單位、社區主要負責人承擔各自政務公開的組織領導責任,負責職責范圍內應公開的相關文件、資料的審核,確保所提供信息的準確性,并按照規定程序及時公布政務信息。
第二章主動公開的內容和程序
第六條下列政務信息應當主動向社會公眾和管理、服務對象公開:
(一)辦事處機構設置、職責范圍、聯系方式和信訪投訴舉報方式;
(二)由辦事處負責實施和監督執行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三)辦事處年度發展規劃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政策,其它涉及社會發展和公眾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
(四)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標準;
(五)辦事處直接實施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許可事項的內容、依據、條件、申請材料目錄、申請表格、程序、辦理期限、數量、辦理機構、地址、承辦人員姓名、辦公電話、辦理結果以及監督電話、救濟途徑等;
(六)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處罰決定的有關情況;
(七)機關職責范圍內的其它應當主動向社會公眾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公開的信息。
第七條機關主動公開的信息,由各承辦部門、單位和社區提出公開建議,分管第一責任人審核同意后方可公開;涉及敏感問題的重大事項,經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后公開。
第三章依申請公開的內容和程序
第八條對于不屬于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政務信息,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該信息與自身利益直接相關的實行依申請公開制度。
下列事項可以依申請公開:
(一)行政許可的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查閱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結果等;
(二)其他可以依申請公開的事項。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求機關公開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政務信息,各部門、單位、社區能夠當場答復和辦理的,當場給予答復辦理;不能當場答復辦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姓名或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
(二)所需政務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理由。
第十條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人權益的申請人應當提供第三人同意公開的書面意見,或者由承辦機構書面征詢第三人的意見,未經第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公開。
第十一條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不包括征詢第三人意見的時間),根據下列情況給予書面答復:
(一)該項政務信息沒有向社會公開,但該信息確實與申請人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可以提供紙質資料或者電子版本,也可以讓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
(二)屬于已經公開的信息,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務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屬于不得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
(四)不屬于辦事處職責范圍或者申請公開的政務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五)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第十二條辦事處綜治辦等部門收到申請時,應當在2天內轉交給相關機關科室或單位辦理。各部門、單位、社區直接收到申請或者接到上述部門轉交申請的,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答復情況建立臺帳,便于年底統計。
第四章內部公開的內容和程序
第十三條機關內部應當增強內部管理的透明度,保證職工民主監督的權利。
下列事項在機關內部公開:
(一)機關內部制度建設情況;
(二)機關重大財務收支情況;
(三)機關人事任免、干部交流情況;
(四)機關干部年度考核、獎懲、工資調整情況;
(五)機關領導干部廉潔自律情況;
(六)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機關內部公開的政務信息,由相關部門、單位、社區提出信息公開建議,報經分管領導和黨工委書記審核同意后公開。
第五章政務公開的方式
第十五條根據自身情況和信息內容,機關采取的政務公開方式有網上發布,報刊刊登,電視廣播,辦公地點問詢查閱。凡有利于政務公開,方便群眾知情,辦事和監督的方式,都應當充分加以運用。
第十六條機關應當加強信息網絡建設,逐步推進實施網上服務項目,發揮網絡的整體優勢,實現政務信息資源的共享。
第十七條機關應當通過社會公示,聽證和咨詢、論證以及邀請公眾旁聽有關會議等形式,對行政決策的過程和結果予以公開。
第十八條機關應當開通咨詢服務電話,通過電話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群眾咨詢,解決公眾反映的問題。
第六章監督與評議考核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內部管理制度,保障政務公開工作的順利推行,各部門、單位、社區要高度重視該項工作,堅持做到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等行政效能制度,確保政務公開工作取得實效。
第二十條嚴格考評督查和責任追究制度,將政務公開工作列入工作人員年度考核的內容,作為年度評比的一項重要內容,對工作不力,責任不落實的,給予批評,限期整改;對弄虛作假,侵犯公眾民主權利,損害公眾合法利益,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崇明街道紀工委分管領導依照職責對機關政務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認為機關未按規定辦理公開信息事宜的,可以向紀工委辦公室投訴,由其督促相關部門、單位、社區按規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機關建立政務公開社會評議機制,通過不定期召開座談會、網上征求意見等形式,聽取社會各界以及公眾對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對存在的問題積極整改,不斷完善政務公開工作。
第二十四條公開政務信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涉及國家秘密,依法受到保護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機關內部研究工作未經批準公開的信息,以及其他規定不能公開的信息,不能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