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于開展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起草有關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方面和規范性文件,指導并監督實施。
2、制定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編制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衛、園林綠化、公共停車場、戶外廣告設置和城市夜景燈飾設置等專項規劃;參與城市建設項目設計方案、初步設計的審查;參與市區市容、公共環衛和園林綠化配套設施的規劃論證和竣工驗收工作;負責新建小區環境衛生、園林綠化規劃論證和環衛、綠化設施竣工驗收。
3、負責市區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含樹池)、公園廣場、戶外廣告、標識標牌和城市夜景燈飾的規劃布局、建設標準審核和管理養護;牽頭負責公共停車場、公共停車位管理工作,牽頭負責城區(華陽街道、開發區管委會、崇明街道行政管轄區域)餐飲油煙管控以及強弱電箱管理和“三線”(電力線、通信線、有線電視線)布設混亂治理工作。
4、承擔市區市容環衛、園林綠化等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許可和事中、事后監管責任。
5、依法行使國家、省規定的城市管理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和相關行政監督檢查、行政強制和行政征收職權,以及省、鎮江市、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執法職責;承擔市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監督和行政復議、行政應訴責任;綜合行政執法的職權劃轉依據省政府批復,以市政府公告為準。
6、負責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工作,統籌指導和綜合考評全市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負責制定智慧城管的總體規劃、遠期計劃與近期計劃;負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的建設、維護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職責,負責城市長效管理的信息采集、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工作。
7、指導、監督城市生活垃圾、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工作;指導農村公共環境衛生保潔工作和農村生活垃圾分類、無害化處理。
8、會同財政部門編制年度經費計劃;參與編制并組織實施市容環衛、園林綠化有關建設項目的年度投資計劃;參與財政部門編制城市管理和綜合行政執法維護經費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和監管使用。
9、指導全市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工作。負責本市行政區域防控和查處違法建設的檢查指導、考核獎懲等工作。
10、負責市容與環境衛生、城市園林與綠化行業科技進步安全生產和志愿者隊伍建設工作。
11、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