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3月9日,句容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對萬協機械設備(句容)有限公司企業現場進行舉報核查,現場發現一位電焊工翟某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進行電焊作業。
執法人員對萬協機械設備(句容)有限公司企業現場檢查,使用執法記錄儀進行全過程記錄,針對現場查出的隱患問題和違法行為,并進行取證拍照,收集了萬協機械設備(句容)有限公司企業營業執照等相關資料。同時,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熊某和員工翟某進行了調查詢問,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
萬協機械設備(句容)有限公司存在“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違法行為,句容市應急管理局決定立案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案例二
2024年 03月 11日,句容市應急管理局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對江蘇智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企業現場檢查,發現該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對此,執法人員開具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責令限期整改。執法人員對現場負責人彭某進行了調查詢問。
該公司存在“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的違法行為,句容市應急管理局決定對江蘇智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查處。江蘇智晟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負責人彭某均負有責任,同時對該單位負責人彭某“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另案查處。
法律依據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七條: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有限空間作業安全風險大小,明確審批要求。 對于存在硫化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風險的有限空間作業,應當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或者其書面委托的人員進行審批,委托進行審批的,相關責任仍由工貿企業主要負責人承擔。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規定》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 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 1萬元以下的罰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