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27日15時30分許,在建華建材(中國)有限公司EF車間內,外包單位江蘇軒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在進行屋面漏水滲水維修作業過程中,發生一起高處墜落事故,造成一名工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約98萬元。
接事故報告后,市應急管理局、公安局、總工會、下蜀鎮人民政府組成事故調查組,句容市紀委監委派員參加。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進行調查。經句容市政府批復同意,現將事故原因及處理情況公示如下:
一、 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一) 事故發生責任單位概況
1. 企業名稱:江蘇軒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2. 注冊地址:鎮江市京口區諫壁街道南街7號;
3. 法定代表人:邵*友;
4.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
5.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11MA266*****;
6. 注冊資本:2,000萬(元);
7. 成立時間:2021-06-01;
8. 營業期限:2021-06-01 至 無固定期限;
9. 經營范圍:施工專業作業;建筑勞務分包;電力設施承裝、承修、承試;消防設施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建設工程監理;人力資源服務(不含職業中介活動、勞務派遣服務);建筑材料銷售.(除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外,憑營業執照依法自主開展經營活動)
(二)事故相關單位情況
1.企業名稱:建華建材(中國)有限公司;
2.注冊地址:句容市下蜀鎮沿江開發區;
3.注冊資本:5735萬美元;
4.法定代表人:劉*國;
5.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臺港澳與境內合資);
6.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21100742499****;
7.成立日期:2002-10-08;
8.營業期限:2002-10-08 至 2052-10-07;
9.許可經營項目:預應力混凝土用鋼棒、水泥制品、水泥電桿及其鐵附件、砼結構構件的生產,并提供相應售后技術服務;提供水泥制品、水泥電桿及其鐵附件、砼預制構件生產技術咨詢服務;提供企業管理咨詢服務;提供物流輔助服務和機械設備與房屋租賃服務;建材批發;自營和代理各類商品及技術的進出口業務(國家限定企業經營或禁止進出口的商品和技術除外)。(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三)工程承包情況
2023年7月4日,建華建材(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公司)與江蘇軒勤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軒勤公司)簽訂《車間屋面漏水、滲水維修工程合同》,將位于下蜀鎮臨港工業園區的車間屋面漏水、滲水維修工程發包給軒勤公司,工程計劃2023年7月5日開工,2023年8月4日竣工,簽約合同價款為人民幣壹拾玖萬零捌佰叁拾捌元叁角柒分(190838.37元),雙方同時簽訂了《施工單位進廠及安全管理協議》。
二、事故發生經過、應急救援情況
2023年7月27日上午5時許,防水維修工人李*從、劉*華、杜*玉三人到達建華公司EF車間開始車間屋面漏水維修工作,工作至上午10時許,由于室外溫度升高,三人決定稍作休息后再繼續進行維修工作。上午工作結束后,為防止安全帶留在車間里面被其他工人拿走,于是三人將安全帶解下放在了車間彩鋼瓦房頂上,準備等下午作業的時候再拿取佩戴。15時20分許,工人李*從爬上彩鋼瓦房頂,走向安全帶擺放處途中,突然一腳踩空,不慎從車間外部房頂摔至車間內部地面(車間頂部距離地面約13米)。劉*華、杜*玉二人見狀隨即從房頂爬了下去,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和110報警電話。后李*從被送至鎮江江濱醫院搶救,17時許,李*從經搶救無效宣告死亡。
事故發生后,市公安局、市應急管理局、市總工會、下蜀鎮政府等部門相關負責同志立即趕赴事故現場進行勘察,調查事故原因、指導善后工作。
三、事故原因和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一)直接原因
李*從安全意識淡薄,不具備從事高處作業的從業資格,在高處作業時將安全帶違規拆卸、存放,在未做好有效安全防護的情況下違規冒險作業,是本次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
(二)間接原因
1.軒勤公司負責人邵*友,對高處作業的相關規定執行不嚴格,對作業現場人員未進行有效管理,未能及時制止施工現場工人的違規作業行為。
2.軒勤公司班組長劉*生,未能督促現場作業人員及時佩戴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未能及時制止班組人員的嚴重違章行為。
3.建華公司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陳*賢,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對現場進行安全確認檢查,未制止和糾正工人的不安全行為,對施工現場的工人違規作業行為監管不力。
4.建華公司現場監督、管理存在漏洞,對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查不嚴,對高處作業未進行施工審批,對施工現場及分包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
5. 軒勤公司未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現場的違規作業監督、檢查不力,對公司作業人員的資質審查不嚴。
(三)事故性質
經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該起事故為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四、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意見
1.李*從,男,48歲,江蘇省淮安市人,身份證號碼:3208281975****361X,系軒勤公司防水工人。李*從安全生產意識淡薄,違反高處作業的有關規定,對本次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鑒于李*從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議免除對其處罰。
2.邵*友,男,50歲,江蘇省淮安市人,身份證號碼:3208821973****3415,系軒勤公司負責人。邵*友對本單位作業人員的資格審查不到位,對作業現場的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制止現場工人的違規作業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對本次事故的發生負有領導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3.劉*生,男,66歲,泰州市高港區人,身份證號碼:3210251957****5812,系軒勤公司班組長,劉*生未能督促現場作業人員佩戴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未能及時制止班組人員的嚴重違章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市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處理。
4.陳*賢,男,26歲,江蘇省南京市人,身份證號碼:3201231997****3412,系建華公司安環辦主任。陳*賢對外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未能及時制止和糾正外包單位的違規作業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建華公司依據公司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
5.軒勤公司未能嚴格執行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對施工現場的違規作業監督、檢查不力,公司高處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本起事故發生負有管理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6.建華公司現場監督、管理存在漏洞,對外包單位的作業人員資質審查不嚴,對施工現場及分包單位統一協調、管理不到位,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一定責任。建議市應急管理部門給予其相應的行政處罰。
五、關于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建議
1.軒勤公司應認真吸取本次事故教訓,嚴格落實安全生產相關法律、法規,加強施工現場的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嚴格審查員工的作業資質,采取切實可行的辦法督促員工在作業過程中做好個人安全防護措施,防范單位員工的違規、違章作業,確保作業安全。
2.建華公司要切實落實安全生產管理的主體責任,加強對外包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力度,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保障施工、作業安全,杜絕“一包了之”“以包代管”。
3.下蜀鎮要深刻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訓,舉一反三,切實履行監管責任,進一步壓緊壓實企業主體責任,強化日常巡查和監管,對于企業的違法違規行為要從嚴從重打擊,確保安全生產責任有效地落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