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各地查處重大事故隱患,打擊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辦案,及時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強化各類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省應急管理廳公布第三批安全生產違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7月初,南通啟東市應急管理局接群眾舉報,反映啟東市匯龍鎮無業人員郭某在匯龍鎮愛心村8組圩匯路與志圩線交匯處向西200米的民宅倉庫內存放大量疑似甲醇的危險化學品,用于銷售給小餐館作燃料使用。啟東市應急管理局通過摸排郭某行動軌跡、調查上下游銷售情況,形成證據鏈條。7月12日,在公安機關、市場監督管理局、匯龍鎮綜合行政執法局的配合下,在郭某實施灌裝現場將其抓獲。啟東市應急管理局委托有資質的機構現場采樣,出具了鑒定報告,認定該灌裝銷售液體為閃點小于60℃的甲醇。經大量調查取證,認定郭某從2016年開始,非法將危化品甲醇銷售給啟東市背簍飯店等9家餐館,共計銷售1641筆,銷售金額1684950元。郭某在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非法銷售甲醇,該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一百條、《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實施辦法》的規定,啟東市應急管理局將本案移送啟東市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對郭某以涉嫌非法經營罪進行立案偵查。
2023年5月9日,啟東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危險化學品罪判處郭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追繳違法所得489797元,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沒收扣押在案的甲醇14460升。啟東市應急管理局根據《啟東市安全生產領域有獎舉報實施辦法》的規定,對舉報人予以獎勵人民幣252742.5元。
案例二:
2023年3月23日,常州市新北區奔牛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執法人員在巡查中發現,位于奔牛鎮金牛西路51號的江蘇蘇農農資連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9號倉庫內存放大量桶裝涂料、稀釋劑,另有攪拌機、研磨機、干燥箱等生產設備若干,現場有四名工人正在生產涂料,遂將線索移交常州市新北區應急管理局。常州市新北區應急管理局經核查,發現該倉庫由常州市創彩涂料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高某華租賃,倉庫內用于涂料生產的設備和大量桶裝涂料、稀釋劑、丙烯酸樹脂、醋酸丁酯、乙酸乙酯、二甲苯均為常州創彩涂料有限公司所有。該公司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危險化學品生產,違反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條的規定,常州市新北區應急管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百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九條和第一百條的規定,將本案件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2023年3月30日,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高某華以涉嫌危險作業案立案偵查。
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常州市新北區應急管理局進行了大量的調查取證工作,并委托有資質的機構進行了現場采樣,出具了鑒定報告,認定了該公司非法生產?;返氖聦崱=浾{查取證,認定該公司從2022年8月起,非法生產銷售危化品涉案金額為520987.75元。2023年4月17日,常州市新北區應急管理局對該案件調查終結,所有案件證據材料移送常州市公安局新北分局。目前,公安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進行危險性評估,專家已現場勘驗取證結束,待出具鑒定結論后將此案移交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三:
2023年7月12日,揚州化工園區智慧園區智能視頻管理平臺應急值守人員巡查時發現園區內F1地塊出現濃煙,立即使用高空瞭望攝像頭進行進一步觀察確認,并在第一時間將問題線索通報揚州化工園區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執法大隊接報后,迅速調派附近執法人員聯合消防救援部門趕到現場進行核查?,F場檢查發現,江蘇萬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進行熱切割作業引燃VEA釜內防塵過濾網,且存在2名動火作業人員未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等問題。經對該公司主要負責人萬某以及焊工鞏某、鄧某進行詢問,并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證實了鞏某靈、鄧某利兩人當日從事動火作業(熱切割作業),但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規定,上述行為已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立即停止熱切割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揚州化工園區應急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大隊依法對該公司進行了立案查處。8月9日,揚州化工園區消防救援大隊將鞏某靈、鄧某利兩人違規使用明火作業一案移交儀征市公安局。當日,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第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給予鞏某靈、鄧某利兩人行政拘留三日的處罰。
案例四:
2023年6月15日,無錫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無錫黑崎蘇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公司采用預混燃燒方式的3臺成品干燥窯,3臺半成品干燥窯和3臺燒成窯的緊急自動切斷閥未與壓力監測報警裝置聯鎖,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有限空間作業方案未經審批擅自作業的違法行為。執法人員現場依法開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和《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該公司暫停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限期整改。
上述行為該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四款、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九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款和《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對無錫黑崎蘇嘉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罰款157500元的行政處罰;主要負責人平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26750元的行政處罰;專職安全員錢某違反了《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八條的規定,依據《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三十條第(二)項的規定,對其作出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3年6月13日,宿遷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江蘇美雅特裝飾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4號廠房機修車間內,儲存了乙炔、氧氣、二氧化碳等滿瓶壓縮氣體等危險物品,在緊靠壓縮氣體氣瓶存放區設置了員工宿舍。經調查確認,公司車間主任封某為方便員工休息同意在機修車間內設置宿舍,公司2名維修工日常在宿舍中休息。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不得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員工宿舍保持安全距離”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的規定,責令該公司限期改正,分別對該公司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封某處以罰款的行政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