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全省各地應急管理部門堅持“小切口、抓關鍵”,重點圍繞重大事故隱患、無(假)特種作業證人員上崗作業、廠中廠、有限空間作業等違法違規行為,充分利用江蘇省應急管理綜合應用平臺進行分析,通過聯合執法、暗查暗訪等方式,對違法行為實施精準打擊,同時減少對企業檢查頻次,為提高企業負責人及相關從業人員安全防范和守法意識,省應急管理廳曝光第二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30日,泰州市姜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轄區內展柜制造的捷聯文化傳播江蘇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生產現場有焊接設備但未發現現場有人員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執法人員通過姜堰區應急管理指揮監控系統,發現該企業陳某從事過焊接作業,經對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王某及焊工陳某詢問,證實陳某當日從事焊接作業且未經專門的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執法人員當場出具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該企業陳某立即停止焊接作業,并于2023年5月31日立案調查。2023年6月2日,執法人員再次發現陳某仍從事焊接作業,并使用執法記錄儀固定證據。
根據案件事實和情節,其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二)項“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的規定,經姜堰區安全生產行刑銜接聯席會議討論,姜堰區應急管理局法制部門審核,一致認為應移送公安機關。2023年6月25日,姜堰區應急管理局將此案移送至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2023年6月27日,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經審查認定符合刑事案件立案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對陳某涉嫌危險作業一案進行立案調查。
案例二
2023年7月27日,省應急管理廳聯合淮安市應急管理局對淮安朔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執法人員現場查獲一名焊工王某未持有效的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證上崗作業,檢查過程中發現在同一廠區內出租給淮安朔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2號廠房的勤諾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雙方未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也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規定,上述行為均構成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現場依法責令停止作業、限期整改。
上述違法行為,淮安朔望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勤諾模具科技(淮安)有限公司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該案已由淮安市應急管理局立案查處。
案例三
2023年6月20日,南京江北新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南京巨僑制藥設備有限公司進行動火作業專項執法檢查,在企業生產車間發現員工趙某正在進行氬弧焊作業,執法人員現場通過應急管理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臺”查詢,確認趙某持有的“熔化焊接與熱切割”特種作業操作證已于2018年5月8日過期,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30號)規定“特種作業操作證應定期進行復審,未按期復審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失效”。經調查詢問,趙某承認其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已失效,無證上崗作業。根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規定,上述行為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執法人員當場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停止違法行為。
該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南京江北新區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1.2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2023年6月25日,徐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江蘇徐鋼鋼鐵集團有限公司開展檢查,在檢查時發現煉鋼二廠廢鋼車間熱切割工劉某俠的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特種作業操作證到期未復審,仍在從事熱切割作業;煉鐵機修班王某祿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從事焊接作業;煉鐵一廠熱風爐操作工王某、徐某濤2人無特種作業操作證(煤氣作業),從事煤氣生產作業。
該企業上述行為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10號)規定,屬于重大事故隱患。徐州市應急管理局隨即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企業立即停止上述4人無證上崗作業。經立案調查,徐州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7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
2023年6月8日,徐州市經開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徐州英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時,現場發現該企業特種作業人員魯某東、邱某偉從事高壓電氣設備(設備運行最大工作電壓1140V)的實驗、測試、運行等工作,2人均無高壓電工證,其中魯某東僅有低壓電工證,執法人員現場下達了《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并要求該企業將魯某東、邱某偉停止作業并調離該崗位。
該企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的規定,結合《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細則》,對該企業作出罰款人民幣4萬元的行政處罰。

